您好,欢迎光临百通家居建材网!【请登录】【免费注册


当前位置: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解读

时间:2010-04-10

设立专项资金鼓励节能、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房屋销售须公布节能信息……这是近日起正式实施的《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备受关注的亮点,标志着该省在依法推进建筑节能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日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人员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制定强制性地方节能标准

  目前,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市场比较混乱,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需要制定相应强制性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情况不一,要求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符合省情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以及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目录。

  为此,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湖南省实际,制定符合省情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备案。为了鼓励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县级以上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生产或采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正确运用节能措施,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市场的管理,降低节能成本,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建筑活动中,如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将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处罚,甚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建筑节能

  建筑业是能源消耗较大的行业,占社会总能耗的27.5%。湖南省城镇每年新增建筑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成本高、资金筹集困难等诸多问题,曾经严重制约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条例》据此特别设定激励措施专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还应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生产或采用列入推广使用名录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投资人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投资收益。《条例》还规定,在实施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邹学明说,这样规定就是要在推广民用建筑节能的过程中,利用公共财政支持,灵活采取相应财税政策,在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对可能出现的成本增高、资金缺乏等问题加大扶持,引导、激励市场主体主动节能,形成持续有效的政策节能动力机制。

  鼓励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可以代替大量传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

  《条例》为此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鼓励中水回用、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

  房屋销售要公布节能信息

  普通消费者如何了解房屋的节能情况?《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此外,针对公共建筑高能耗问题,《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